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为实现“两聚一高”奋斗目标、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全面保护。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湿地生态质量,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行全面保护和分级管理,维持全省湿地保有量不减少,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2)*主导、社会参与。湿地保护是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予以重视。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有效方式参与湿地保护修复。
(3)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
(4)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将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按照《江苏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强化绩效考核奖惩。
(三)主要目标
遏制湿地面积减少趋势。实施湿地全面保护,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维持全省国土空间湿地保有量,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20年,全省湿地总面积不低于4230万亩,自然湿地面积不少于2920万亩,完成全国湿地面积管控目标江苏湿地保有量任务。
(1)提高湿地保护率。划定全省湿地保护红线,保护重要湿地核心区域;建立重要湿地保护名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到2020年,新建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农业野生生物原生境保护区16个、各级湿地公园14个、湿地保护小区40个,全省自然湿地保护面积达1460万亩,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以上。
(2)提升湿地生态质量。开展退化湿地生态修复,加强自然岸线保护修复,修复扩大湿地面积,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到2020年,全省修复湿地20万亩,重要江河湖海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以上。
二、重点工作
(四)实行湿地名录管理。制定全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湿地认定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则、程序,发布湿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湿地名录应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内容。
(五)建立湿地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名录予以确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湿地管理事权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对国家、省级、市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建立覆盖全省重要湿地的保护体系,提高全省湿地保护率。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在各级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全省湿地总面积、自然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通过湿地名录,将湿地管控面积目标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经批准征收、征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八)实行湿地生态红线制度。省人民*制定湿地生态红线管理办法,将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域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予以严格保护,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九)规范湿地用途管理。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征用、征收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因交通、航道、能源、通讯、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征用、征收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
(十)实施退化湿地修复工程。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湿地修复目标任务,在不影响现有河湖库防洪调蓄能力前提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及受污染的湿地要采取措施予以恢复、修复,每年修复5万亩。实施河流、湖泊、滨海、沼泽、库塘湿地修复工程,对长江、淮河、黄河故道、太湖、洪泽湖、石臼湖、白马湖、高邮湖、滨海滩涂及河口等区域退化湿地开展生态修复,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修复扩大湿地面积,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十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相关部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结合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修复资金由责任主体支付。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人民*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十二)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级人民*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通过退养还湿还滩、退圩还湖(江、河)、退耕还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增加湿地面积。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渔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
(十三)提升湿地生态功能。通过积极有效的湿地保护修复措施,增强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科学实施各类涉及征用湿地的工程,保护和修复自然岸线,逐步重塑河湖近岸带湿地,有效恢复河湖湿地生态功能;加强湿地水环境综合治理,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
(十四)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逐步建立湿地恢复工程的绩效评价、评估和后评估体系。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各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恢复或重建湿地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
(十五)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各级人民*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
(十六)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估。制定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每十年开展一次,到2020年,完成全省第三次湿地资源调查,建立完善全省湿地资源信息数据管理系统,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按照国家制定的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省级及以上重要湿地调查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调查评估。加强部门间湿地调查评估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十七)建立湿地监测体系。建立省湿地监测平台,完善湿地监测站点布局,建立太湖、洪泽湖、高邮湖、石臼湖、里下河湖荡群、滨海湿地、长江、淮河等重要湿地监测站,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湿地进行动态监测,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
(十八)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估信息发布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将湿地动态监测数据汇交林业主管部门,实现湿地监测信息互通共享。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全省范围、跨区域、跨流域以及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湿地面积、水质、生物多样性等湿地监测评估信息。运用监测评估信息,为保护修复湿地、考核地方各级人民*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建立监测评估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三、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湿地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省*成立省湿地保护委员会,各市、县(市、区)人民*要成立相应的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
(二十)完善法规制度。加快制定《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配套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各地制定湿地保护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指导全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逐步对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等重要湿地通过“一区(地)一法”予以保护。
(二十一)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保有量、自然湿地保护率、湿地修复面积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省和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考核等制度体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落实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二十二)加强湿地保护科技支撑。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强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成立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制湿地名录、划定湿地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其他涉及湿地保护与利用的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要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规定纳入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公益性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加大湿地保护修复资金投入。省级重点支持长江沿江、太湖、淮河流域、滨海重要湿地保护修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探索建立湿地修复市场交易机制。
(二十四)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各种有效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依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开展湿地环境教育,省级以上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要编制湿地科普和导赏手册,建立湿地环境教育基地或湿地自然学校,与中小学校合作,开展湿地科普专题教育活动,加强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