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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建环境监测网络 全省联网实现信息集成共享

更新时间:2016-10-28      点击次数:1207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下为《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监测网络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高,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应急预警、综合集成、测管联动、综合保障等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设点,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选择有代表性的背景区域、大气主要输送通道、市县级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建设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气象局配合)
2.水环境质量监测。选择主要河流、湖泊水库、近岸海域、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等流域区域,建设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选择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场地等区域,建设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4.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区域环境、道路交通、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在主要机场、车站、码头等敏感场所开展监督监测,逐步开展噪声自动监测。(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5.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在核电厂周边陆域及海域、市县级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开展辐射自动监测。(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6.污染源监测。排污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环保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重点移动源、面源监测与统计。(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配合)
7.生态状况监测。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开展生态系统监测,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实现生态保护空间红线区域动态监控。(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气象局配合)    
(二)全省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1.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相关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实现集成共享。建立全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排污单位及时上传自行监测结果。(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气象局配合)    
2.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络建设,有序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大数据关联分析与应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气象局配合)
3.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省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环境信息发布的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
(三)自动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1.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建设全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提高全省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加强主要河流、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等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加强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2.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监视系统,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和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配合)
3.提高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生态红线区域状况监测,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配合)
(四)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1.为考核问责提供。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监测与评估,运用监测和评估结果,为考核问责各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生态补偿机制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省环保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配合)
2.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各级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监管职责,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实施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有效联动。(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厅配合)
3.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厅、省配合)    
(五)深化改革,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1.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各级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实行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污染源监测事权下放管理。(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    
2.发挥社会化监测机构作用。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各相关领域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构建行业自律体系,维护监测服务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配合)    
3.提升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完善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及标准规范,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研究和开发,鼓励支持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和省际交流合作,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全省科技创新能力。(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配合)    
4.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监测、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等能力建设,积极创建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省环保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分解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尽快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定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和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并从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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