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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菜篮子”安全 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亟待完善

更新时间:2016-05-16      点击次数:1182

4月26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进行分组审议。审议中,多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鉴于我国当前土壤污染状况触目惊心,在实施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的“三大战役”中,要更加重视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问题。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会上表示,未来即将出台实施“土十条”。启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同时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不难预见,未来一段时间,有关土壤污染治理,*会有更多“大动作”。然而在这些“大动作”的背后,是否也隐藏了不少悬而未决的问题待解决?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列举了这样一组数字: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土地污染超标比例达18.1%。其中,耕地土壤面积、草地土壤污染超标都超过10%以上。国内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有1000万公顷,占18亿亩耕地的8%以上。据统计数据显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别是浙江地区,镉、汞和铅超标达到48.7%,珠江三角洲44.5%,京津冀地区也已经超过10%。除了农林牧用地和工矿业场地等污染严重领域的土壤需要修复治理外,随着城市化进程及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搬迁后也大量污染场地亟需调查及修复治理。
2001年至今,全国超过10万家企业关停运转,遗弃了大量高风险的污染场地。其中包括金属冶炼、电镀、机械加工、钢铁厂、化工厂、农药厂等大量排放危险废弃物企业。我国污染土壤修复工作起步较晚,进展缓慢。2002年至今完成了几百项污染修复治理工程。虽然国家层面出台了一些通知和规范,但对一些关键问题没有涉及,因此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在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的确定、资金及监管等方面存在不少争议,造成场地搬迁、修复治理和开发工作进度严重滞后。
不少业内人士也表示,当前国内污染场地修复仍存在不少问题待解决。
首先,治理责任主体不明确。骆建华强调,场地土壤污染及其治理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多利益主体的存在使得责任主体非常难以确认,造成相互推诿治理责任的困局。在目前责任主体没有刚性约束的情况下,很多地方*对当地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的积极性并不高,而已搬迁、停产或转让的厂地更是难以确定责任人。    
其次,缺乏系统性顶层设计,同时产业化程度有待提升。“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建立完备的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检测技术和环境质量技术标准,污染修复治理后也缺乏长期监测和监管。由于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较高的技术门槛,商业盈利模式不清晰,尚未形成良性的产业链条,整个产业市场目前基本处于信息封闭化和竞争无序化的状态,民间社会资本投入有限。”赵笠钧透露说。    
再次,土地修复耗资巨大。据研究显示,污染土壤修复治理资金需求巨大,如荷兰2000~2009年土壤污染修复成本为3.35亿欧元/年,其中*投入为1.6亿欧元/年。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经验,土壤保护成本、土地可持续管理成本、场地修复成本,基本比例为1的关系。国内地方资金配套缺口较大,仅靠中央*财政资金支撑难以为继。此外,地方虚增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现象严重,实际用于污染场地修复的投入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为加强行业监管,明确责任主体,推动搬迁、修复治理工作的快速推进,不少人士也纷纷建言献策,提出自己的建议。要明确修复治理责任主体。若污染土地依然归关停搬迁企业所有,则原有单位承担治理责任,需要对原场地污染状况开展调查评估并向环保部门备案,从关停费、搬迁安置费用中提取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备用金。若污染土地已经转让给新单位使用,则新单位负责筹集污染场地修复治理费用。若污染土地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则土地管理部门应作为责任主体开展污染场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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