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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环评领域的十件大事

更新时间:2018-01-09      点击次数:1500

1、集中治理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
2017年6月7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开展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组织部署相关工作。12月,通过对全国913家环评机构全覆盖式集中治理检查,摸清了专职环评工程师底数,清理了“挂靠”环评工程师,发现和纠正了部分环评工程师从业申报中的不规范行为。同时对未如实申报从业情况的环评工程师进行了通报。
2、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启用
为提高环评审批信息联网报送的有效性,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自2017年7月1日起启用,原《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1号)所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同时废止。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实施
为加快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并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新版《名录》一方面优化调整项目类别,增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突出管理重点,调整分类管理。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施行
2017年7月16日,中央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评程序;细化环评审批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修改后的《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5、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发布
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关危险废物监管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6、
全国环评改革推进座谈会召开
为进一步推进环评改革,全国环评改革推进座谈会2017年11月在京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指出,环评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取消。为确保各项环评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将对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督导。
7、
环保部通知要求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
2017年11月15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两项制度的衔接,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不断完善管理内容,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更加科学,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许可管理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维护环评的有效性。
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发布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环境保护部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
9、
*四轮大区域战略环评完成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三大地区)战略环境评价总体成果验收会2017年12月19日召开。三大地区战略环评是国家层面组织完成的第四轮大区域战略环评,结合环评改革,为战略规划环评落地做出探索。
10、
“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审议并原则通过
2017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部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编制“三线一单”,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区域和规划环评落地、完善国土空间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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