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青岛清永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网站!
全国服务咨询热线:

13793272270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文章 > 洁净室的相关要求--洁净度要求

洁净室的相关要求--洁净度要求

更新时间:2016-07-25      点击次数:3138

1、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等级

注:
(1)在静态条件下洁净室(区)检测的悬浮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侧设计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 16292、《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3和《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4的有关规定。

(2)空气洁净度1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应对大于等于5μm尘数的计数多次采样,当大于等于5μm尘数多次出现时,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2、空气洁净度等级和送风量(静态)

注:
(1)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m的医药洁净室(区)。

(2)室内人员少、发尘少、热源少时应采用下限值。
(3)保健食品要求十万级为15次以上。
3、洁净室(区)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
(1)空气洁净度100、10000级是洁净室(区)温度应为20-24℃,相对湿度应为45%-60%。
(2)空气洁净度为100000级、300000级的洁净室(区)温度应为18-26℃,相对湿度应为45%-65%。
4、 不同空气洁净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空气静压差不应小于5Pa,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之间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 Pa。
5、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照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300lx。
(2)
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的照度值不宜低于150lx。
(3)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6、 洁净室(区)的噪声级(空态)不应大于60dB(A)。

青岛清永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重庆中路878号
邮箱:116632670@qq.com
关注我们
欢迎您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信息:
欢迎您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