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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专项整治焦化行业三步走

更新时间:2016-09-06      点击次数:1229

山东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5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山东省焦化行业环保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大对焦化生产过程中备煤、炼焦、煤气净化、化产回收、热能利用等各工序专项治理,实现焦化生产全行业节能减排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6年年底之前,全省焦化企业要完成综合整治工作。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焦化企业外排废气污染物中各指标均应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第三时段的排放要求。到2017年年底,全省焦化行业达到国家清洁生产二级标准以上水平。
《方案》要求,严格控制焦炭产能,严把炼焦项目审批关,不再审批炼焦新增产能项目。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实行公告企业动态调整。积极探索实施*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到2016年年底,通过退出转型压减焦化产能200万吨。    
强力推进达标治理,各焦化企业要对照《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各项环保标准和产业政策,筛选技术路线,制定治理措施和实施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达标排放。    
《方案》提出,全面推进污染源管控,各焦化企业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进一步规范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工作。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环保管理基础资料,严格落实清洁生产各项要求。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对私自调整监测设备设置、伪造或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依法从严惩处。
《方案》表明,专项整治行动分为摸底建档及方案制定、集中整治、巩固提高3个阶段。《方案》要求,明确焦化企业对污染物排放治理的主体责任,在企业自查并提出治理方案的基础上,各市要对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数据、治理方案和治理时限、在建项目和治理效果等进行核实、确认,作为本市开展焦化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依据。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对照整治内容和要求,制定本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焦化企业污染治理台账。    
各市要将各项整治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人员,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项整治任务如期完成。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企业,建立焦化行业污染治理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污染治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保证环保项目工程早建设、早运行、早见效。按照《方案》和污染治理项目清单,全面推进污染治理项目开工建设,掌握项目进展,建立管理台账,确保污染物治理项目如期投入使用,实现焦化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省里将通过定期和随机、集中和个别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上报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和项目清单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方案》规定,各市要坚持边治理、边规范的原则,在大力开展污染治理项目建设的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开展对标升级,及时总结整治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和完善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焦化行业污染防治水平。
为加强焦化行业环保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方案》明确了各市*是焦化行业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坚持依法行政,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督企业按期完成治污工程建设。各市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督促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建立焦化企业基本情况台账和污染治理项目进度月报制度,做好焦化企业升级改造和落后产能淘汰项目备案,同时要做好综合整治期间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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