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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废止百余规章 确保政策与时俱进

更新时间:2016-07-22      点击次数:1134

日前,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从《决定》中可知,环保部废止了10部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例如,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模式正在调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就不宜继续实施,因此决定废止。    
保护环境是我国发展战略中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针对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也愈加详细、繁杂,同时,各项保护、解决环境问题的政策也应随时跟进,《决定》的下发正是基于此背景。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环保部对所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部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对于完善我国环保部门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深化改革有着重要意义。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体现了我国环保部门职能的适时性,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进一步理顺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之间的内容关系,减少矛盾、冲突,使环保部门职责更加明晰,可以提高环保部门执行效率。那以何为标准来废止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环境保护部对以下几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来说此次废止标准分为四个方面:一是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二是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的;三是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等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四是已有新的规定,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据悉,《决定》中废止的规章有十部,分别为《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以《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为例,可窥见《决定》废止规章的部分原因。《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主要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和监管要求等内容。但是之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核心制度,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以此来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调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不宜继续实施。同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有121件,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通过梳理《决定》将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大致分为几类: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如《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显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或不适应现实需要,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有新的规定,如《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调整对象已消失,如《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如《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等。对此,废止规范性文件具有必要性。这些规范性文件被废止原因有三:一是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多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或不协调的地方,为更好地执法,需废止这些文件;二是随着大环境的变化,一些文件已经无法适应现实需求或明显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需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三是一些工作任务已经完成,规范性文件使用期满,没有必要再继续执行。而对于废止之后的政策衔接,郭凡礼表示,对不适时、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废止的过程中,后续也会有新的政策替补空白,在没有出现覆盖或可以替代的后续衔接政策前,一些文件不会被废止。目前,考虑到文件废止后的衔接问题,此次文件废止范围,并未将那些后续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未覆盖或无衔接的规章和文件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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