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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丢掉一个海南 湿地生态系统疾呼立法保障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1179

国家林业局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表明,作为国家重要生态资源的湿地,在10年间减少了339.63万公顷,这已经接近我国海南省的总面积。而湿地生态快速退化的后果则是,其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保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等功能大幅丧失,对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等构成威胁。
10年间,我国湿地面积减少了339.63万公顷,接近于一个海南省的总面积。媒体走访的湿地管理部门、基层保护区等认为,我国湿地资源面临严重退化,保护形势异常严峻,其中全国性湿地保护法律缺失、经济社会发展与湿地保护长久“失衡"已成为湿地生态保护中主要障碍。他们建议,我国当尽快出台全国湿地保护法,在着力修复湿地、严防湿地过度开发利用同时,提升群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在广西沙井村旁的茅尾海上看到,靠近村子的岸边修筑起了堤岸,沿岸是一整片人工沙滩。“这边的红树林已经被砍掉了,只剩那一点点树头了。"当地村民透露,这里也将被填平。而在对岸,仍然能够看到一大片葱郁茂盛的红树林,但就在靠近陆地的一侧,正在进行围海吹填项目。一片金黄的沙地在红树林旁边,显得特别刺眼。
位于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大环渔村旁,填海的泥头车不停穿梭,渔民王女士静静地看着,昔日捕鱼、挖沙虫、挖螺的海滩,已经埋没在层层泥沙里。
千万年形成的湿地生态系统不仅仅是孕育大蚝、青蟹等多种海洋生物的‘幼儿园’,同时也能够调节气候,并具有净化海水的功能。大面积的围海造陆不可避免地对湿地造成一定破坏,而一旦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将难以挽回。当然这些影响可能需要十几二十年后才会慢慢显现,所以容易遭到人们的忽视。有关人士认为,当前钦州走在中国对接东盟的前沿,发展大港口、大工业需要向海要地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如今钦州港口工业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该如何平衡,也是*应该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事实上,随着人为“争地"的加剧,我国湿地生态系统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威胁。国家林业局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表明,作为国家重要生态资源的湿地,在10年间减少了339.63万公顷,这已经接近我国海南省的总面积。而湿地生态快速退化的后果则是,其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保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等功能大幅丧失,对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生产安全、自然灾害防护等构成威胁。
媒体近日走访黑龙江省近20个重要湿地发现,由湿地面积萎缩、功能退化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正在显现。在小兴凯湖湿地,由于长期受到支流污染,水体已经呈现初步富氧化状态,这对兴凯湖整个水体功能、湿地自然生态带来严重影响。目前,国家正在投入大量资金治理兴凯湖的水域污染,但小兴凯湖湿地仍“久治难愈",“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代价沉重。
国家林业局湿地管理部门表示,湿地资源面临的威胁呈增长态势,人类活动和改变湿地用途是主要原因,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林业部门的调查表明,威胁湿地生态状况的主要因子为污染、过度捕捞和采集、围垦、外来物种入侵和基建占用,其影响频次和面积都在增加。据了解,人与自然“争地"现象目前在湿地保护区域普遍存在。目前,不仅湿地保护区内私建滥建的行为仍未阻绝,许多农民在湿地边缘区域“拱地头"的行为更广泛存在,对湿地生态构成威胁。
刑法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对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以及破坏耕地、林地、草原等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已作出规定,但没有将湿地包括在内。而实际上,湿地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综合功能。众多专家建议在司法解释中予以弥补,将湿地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
具体而言,应参照《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破坏湿地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作出司法解释。对湿地可按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为例,可作出如下司法解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湿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41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重要湿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一般湿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湿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湿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毁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湿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410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重要湿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一般湿地数量达到40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湿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湿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毁坏。
同时,湿地保护专家和湿地管理部门表示,国家应尽快出台全国性法律让湿地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应尽快采取措施化解当前突出的湿地利用与保护矛盾,探索“有效利用"湿地资源,避免湿地自然生态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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