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地因垃圾焚烧、PX项目、水污染等环保问题发生群体事件,一方面是公众维护自我环境权益的意识在快速提升,另一方面却是生态环境司法渠道的狭窄与梗阻。当前我国传统污染依然存在,同时出现了更多的以风险为标志的环境影响,这对环境司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环境问题频发,而司法渠道不畅,造成大量环境纠纷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权益受损者容易选择方式维权。
7月3日,zui高法院宣布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近年来,面对环境纠纷日益增多的态势,多地法院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自2007年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我国*家生态保护法庭以来,迄今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但在环保法庭相继成立的同时,由于相关司法制度改革不配套,大量试点法庭却面临无案可审的窘境和量刑难、执行难等难题。
有统计显示,自1996年以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信访30多万件,行政复议2614件,而相比之下,行政诉讼只有980件,刑事诉讼只有30件。据贵州省人民法院统计显示,贵州省近年环境纠纷数量每年均在较大幅度增长,但真正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群众遇到环境纠纷,宁愿选择投诉、举报甚至自力救助,而不选择司法途径。2013年,贵州省环境案件仅占同期全省案件总数的0.4%,个别地区甚至无一起环境民事案件或环境行政案件。环境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据统计,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的环境矛盾纠纷是同期进入诉讼程序的15倍。
zui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说,2011年到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一年也就3万件左右,与全国法院每年1000多万件案件相比,这个量实在太少。很多案件进入不到诉讼程序,比如环境公益诉讼,很多法院根本不受理,面临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
专家提出,我国现行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诉讼规则设计都是针对传统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的,而环境纠纷带有很大的社会性,通过现有三种诉讼模式来解决环境问题实际效果不佳。同时,现行法律没有明文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导致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当前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识,但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过去保护生态环境用宣传手段、行政手段多,法律手段少。时间长了就产生耐药性,规矩容易变成“面条”,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从而形成“破窗效应”。由于缺乏专业司法力量,致使环保立案查处数量不多、打击力度不大、震慑作用不明显,与环境污染日益严峻的态势不相符。
专家提出,当前环境污染“点源”总体规模仍在不断扩大,而环境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执法能力不足,执法权限有限;权力寻租严重,执法效果打折。司法机关在处理生态环境纠纷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生态环境司法的公信力严重不足,当前生态司法改革已进入“窗口期”。
据媒体报道,2014年4月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有5位兰州市民到当地法院起诉自来水公司,当地法院以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2013年是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的*年,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共提起8起环保公益诉讼,但无一案件被法院受理。环境纠纷量持续增多和环境公益诉讼量很少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
专家提出,现行法律制度限制了原告资格,导致案源困难,诉讼主体问题成为环保法庭运行的首要薄弱环节。我国民间环保组织数量日益增多,但大多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和法律专家,搜集环境污染证据和运用环境法律诉讼的能力明显不足。从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起。从起诉主体看,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地方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件很少,个人诉讼更是难上加难。一些地方法院认为涉环保纠纷应由*部门解决,而由法院审理非常困难,因此不愿受理立案。
环境公益诉讼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事件中,环保社会组织通过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能带来物质利益的增加,甚至还要牺牲一定的物质利益,加大各方面的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有原告资格的主体都会行使这种权利。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整体实践来看,在已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由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仅占13%,这主要是因为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诉讼成本高。
2007年,贵阳市在全国成立了环保“两庭”,即贵阳市中院环保法庭和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2013年,成立了贵阳市检察院生态保护分局和贵阳市*局生态保护分局,建立起市级环境司法体系。今年4月,贵州成立省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处和省*厅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在全国在省级层面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系。7月1日,*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正式实施,为地方环境司法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法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