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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了什么?

更新时间:2014-09-19      点击次数:974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了什么? ——专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
记者:《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是如何出炉的?您认为修改得怎么样?
柴发合:2006年,我们开始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现行大气法)的修订工作,在系统论证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实地调研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数易其稿。
2010年1月,经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了修订建议稿,重点就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重点企业、部分地区的意见,收到反馈意见712条,主要集中在总量控制制度、部门职能交叉、公益诉讼制度、气候变化等方面。
2013年以来,根据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充分借鉴《环境保护法》修订经验,进一步突出重点,进行了再次修改,努力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长效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征求意见稿由原来的66条扩充至102条,并将章节进行了调整:新设“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两个章节;将燃煤、机动车、废气、尘和恶臭等大气污染防治内容合并,形成“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一章,分节规范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内容。
总体来看,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紧密围绕改善质量,保障健康;强化责任,完善制度;多源监管,全程控制;多措并举,综合防治的原则。
针对现行大气法存在的管控的污染因子较为单一、缺乏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机制、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规定过于原则与管理脱节、缺乏重污染天气应对内容以及对环境违法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强化燃煤、工业、机动车船和扬尘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突出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通过强化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于改善我国面临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防治,应对重污染天气
记者:对比现行大气法,一个重大变化是新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及“重污染天气应对”两章,为什么要增加这两章?
柴发合: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在经济发达、人口集中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不再局限于单个城市内,城市间大气污染变化过程呈现明显的同步性,区域性污染特征十分显著。
2013年以来,我国东部地区多次出现重度灰霾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2014年2月19日~26日,我国发生大范围持续严重空气污染,持续时间长达7天,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四川、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安徽等15个省(区、市),范围约为181万平方公里。
去年以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目标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共同应对等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
现行大气法与治理日益严重的重污染天气不相适应,仅对企事业单位发生生产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了要求。但对当前灰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没有相关的应对要求。因此,急需在法律中增加专章,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法律保障,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措施等做出详细规定。
针对我国大气污染日益突出的区域性污染特征,征求意见稿设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划定方法,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征求意见稿设重污染天气应对专章,将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这一要求纳入法律条款,以有效应对灰霾等重污染天气。规定地方*应当依据本地污染来源特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预报、预警机制,明确启动应急预案、广泛发布预警信息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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