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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了法律依据 明年元旦正式实施

更新时间:2013-12-19  |  点击率:1046

据了解,2012年四川省矿山固废、工业固废、农业固废、生活垃圾等固废生产量约1.2亿吨。此前施行的《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出台于2003年,只是针对危险废物,对数量庞大的工业固废、生活垃圾、水处理等未作出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四川省固废污染防治的需要。
省人大常委会昨日(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制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就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为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不仅影响着四川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且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威胁。《条例》的实施将为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规划和目标管理,将固体废物监督管理部门延伸至街道办、乡镇*,明确要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固体废物,并对污泥、矿山固废、建筑垃圾、医疗废物、餐厨垃圾、农用残膜、秸秆、死亡牲畜、实验室废物以及被污染场地的修复等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要从源头加强废石、尾矿、矿渣的综合治理,制定环境安全风险应对措施,落实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具体方案,并对废石、尾矿、矿渣贮存库采取视频监控措施。
矿石、矿渣等工业固废污染环境怎么办?《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相关单位终止或搬迁的,应在一定时限内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检测和评估。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工业企业废弃场地再开发利用时,相关监测和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情况都将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同时,《条例》还对矿山固废的处置、污泥处置、建筑垃圾的管理,以及农业固体废物、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作了专门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的通过和施行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加强环境保护的又一重大举措,对解决日益突出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问题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