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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前4月环保关键词

更新时间:2019-05-10      点击次数:2643

1、城市垃圾分类
2月19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正式公布。条例将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垃圾分类,包括固化共识性的管理要求、明确各类责任主体、强制源头减量、落实分类体系的全程监管等,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2019年,上海市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实现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区域全覆盖,力争70%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达标创建。
2019年4月1日,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出台《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雄安新区要建立具有先进水平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按照“无废城市”标准规范做好规划设计和建设。实施范围主要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含容城、安新、雄县)城区,2022年冬奥会张家口赛区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相关企业和居民社区。
早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就联合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进行了转发(国办发〔2017〕26号),2018年6月14日,住建部再次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办城函〔2018〕304号),办法适用于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城市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此次北京、上海等城市出台具体垃圾分类政策,确定分类的范围、时间表及目标。
2、钢铁行业超低排放
4月29日,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意见要求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目标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具体政策包括:(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税法。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二)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三)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严格落实钢铁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省级*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应研究建立基于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四)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企业实施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其中,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烧结、球团、炼焦、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应采取停限产措施。重点区域内要进一步强化差别化管理,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在黄色预警期间,烧结、球团、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限产一半;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烧结、球团、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全部停产,炼焦工序延长出焦时间,不可豁免。当预测到月度有3次及以上橙色或红色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实行月度停产。未实现清洁运输的钢铁企业要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重点区域内的钢铁企业,除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外,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原则上重型载货车停止运输。(五)加强技术支持。生态环境部等研究制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指导文件,适时修订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大气污染严重地区出台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支持钢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继电力行业后又一要求实施超低排放的行业,从文件可以看出,将企业生产投入与税收、电价、环境质量直接挂钩,这将大大提升钢铁企业加大环保治理投入的积极性。鉴于2018年度国家供给侧改革的有利推进,钢铁企业的营收、利润都有亮眼表现,未来一段时期钢铁企业的大气治理市场需求将得到快速推进,环保企业面对新的市场需求,需加强针对钢铁行业的技术研发,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3、无废城市
2018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8〕128号)。《方案》指出,“无废城市”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危险废物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个左右有条件、有基础、规模适当的城市,在全市域范围内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到2020年,系统构建“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探索建立“无废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无废城市”建设示范模式。
从生态环境部4月份例行记着招待会获悉,广东省深圳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安徽省铜陵市、山东省威海市、重庆市(主城区)、浙江省绍兴市、海南省三亚市、河南省许昌市、江苏省徐州市、辽宁省盘锦市、青海省西宁市等11个城市确定为“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此外,河北雄安新区(新区代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代表)、中新天津生态城(合作代表)、福建省光泽县(县级代表)、江西省瑞金市(县级市代表)作为特例,参照“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一并推动。
无废城市并不是意味着不产生固废或危废,而是实现源头大幅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但目前我国固废处理实行资质管理及特许经营,工业企业自行进行固废的资源化利用是否合法,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处置、利用能力,以及资源化后产品安全性如何评估等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试点进行探索。笔者理解这是环境管理思路上一次有利探索,通过鼓励排污企业在非公共环境空间进行固废的处理处置,提升资源化利用效率,解决现行危废资质管理思路下,依靠有资质环保公司进行固废处置的管理模式。
4、减税
2019年3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工作报告》责任分工,强调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全年发展目标任务。为发挥减税政策对改善民生和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支持作用,会议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9年4月13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据了解,目前只有小部分的环保企业,如碧水源、聚光科技等设备制造类企业获得了15%费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资格。垃圾焚烧、水处理等运营服务类的大部分企业仍旧执行25%的税率。此次给予环保行业企业减税优惠,非但能够大大降低环保企业的税费负担,对于污染防治企业的实际业绩利润提升(平均3%~6%)也意义重大。
5、长江驻点
2018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计划》提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两手发力”,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突出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四源齐控”,深化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安全长江、优美长江“五江共建”。
2019年2月28日,生态环境部与三峡集团签署了长江大保护战略合作协议,支持流域区域水质目标管理、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解决方案、生态环境保护智慧决策平台等3项重点任务。2019年3月,共有300家优势科研单位、5000余名科研工作者,向长江干流沿线和重要节点58个城市进行驻点研究和技术指导。以长江流域现存12个劣Ⅴ类国控断面为重点,力争2020年底前国控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太湖为重点,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以湖北、四川、贵州、云南、湖南、重庆、江苏等7省市为重点,对“三磷”(即磷矿、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企业达标排放治理,支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8大专项行动。整体来看,2019年前4月,环保的热点细分领域在固废领域,包括垃圾处理及城市垃圾分类、固废资源化利用等问题。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国家,每年新增固废100亿吨左右,历史堆存总量高达600-700亿吨。陆续出台的城市垃圾分类、无废城市试点等政策,目的是更好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解决垃圾围城等问题,未来这一领域的市场需求依然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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