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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更新时间:2018-06-04      点击次数:1672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苏大气办〔2017〕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等相关规定,市*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将本市禁燃区范围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
二、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本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类(严格)”类别,具体为: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锅炉或未配置除尘设施的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燃用设施改造要求。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其中,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10月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改为锅炉并配置除尘设施;鼓励轻质柴油燃用设施改造为电能。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原料用煤企业除外),要按照相关要求,按期落实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自2018年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新、改、扩建的燃烧设施禁止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车用柴油。
五、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工商、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各区人民*、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规划、建设、交通、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区和市有关单位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八、鼓励媒体、市民通过“12345”等方式监督、举报使用或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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