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认真落实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紧紧围绕“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奋斗目标,立足“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城市定位,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为契机,通过对山水田林湖草系统治理,实施水安全保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全面落实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努力打造美丽南京“清洁灵动之水、优美生态之水、文化韵律之水”,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注重保护。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注重河湖生态修复与休养生息,维护良好生态,提升河湖功能,发挥综合效益。
——*主导、全民参与。充分依托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将生态河湖行动纳入河(湖)长工作重要内容,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各区*主体责任,细化目标考核,引导全民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因河施策、综合治理。针对不同流域、区域河湖特点,统筹城镇与乡村、陆域与水域,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推进河湖生态系统的治理。
——改革创新、完善管养。完善河湖分级管理、管养分离、管理制度,创新流域综合管理、资源权属管理、投融资多元化机制,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
(三)主要目标。通过全面推进生态河湖行动,到2020年全面清理、严格管控河湖乱占乱建、乱垦乱种、乱排乱倒,不断恢复水域面积,城市水域面积率只升不降,将河湖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公园)、水利风景区等建设相结合,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以上;全市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达到28立方米和9.6立方米以下,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5以上;重点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2%以上,省考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63.6%以上,全市1082个主要水体消除劣V类;城市防洪及排水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长江干流防洪达到“长流规”标准,滁河、水阳江、秦淮河流域防洪达到20—50年一遇标准,其他区域防洪达到20年一遇标准,农村治涝达到5—10年一遇标准;主要河湖生态评价优良率达到70%以上。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到2030年左右,全市重点水功能区水质全面达标,Ⅴ类水体全面消除,河湖生态全面修复,防洪除涝全面达标,供水安全全面保障,管护全面覆盖,实现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努力打造“水清岸绿、生物多样、景美文昌”的愿景,努力建成美丽中国的南京样板。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水安全保障
1.完善水安全保障体系。持续推进城乡防洪体系建设,加强流域治理。继续实施长江干堤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开展长江崩岸段和八卦洲汊道治理工程建设,进一步稳固长江河势;实施秦淮东河和秦淮河干流整治工程,推进滁河、水阳江治理近期完善工程。强力推进区域治理,加快构建格局合理、功能完备、标准科学的区域骨干河网,加快实施骨干河道堤防加固工程,提升区域防洪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城区河道、管网、闸站等建设,积极实施城市易淹易涝片区综合治理,着力构建“外围防洪系统、河湖蓄泄系统、排水管渠系统、源头减排系统、超标应急系统”为支撑的城市防洪治涝工程体系。
2.加强河湖生态空间管控。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动态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整合河道管理资源,加强长江、秦淮河、滁河、水阳江及固城湖、石臼湖等重点河湖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实行水域占用补偿、等效替代,保持河湖空间与功能完好,确保各类水域面积不减少。强化河道蓝线的管理与落实,完成河湖管理范围确权划界,规范港区、码头、堆场的各类建设活动和行为,确保长江岸线得到有效保护与集约利用。到2020年,基本完成长江南京段岸线的清理整顿。
3.健全水源地保护机制。完成夹江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和隐患问题整治,健全水源地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100%。推进绿水湾等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供水应急预案,优化水源地布局;推动城南水厂等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实现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全覆盖”,构建“水源达标、备用水源、深度处理、严密检测、预警应急”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饮用水安全。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要求,推进城乡区域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步实施,提高农村居民饮水质量,到2020年,全市域供水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供水入户率达到100%,实现城乡居民供水“同源、同网、同质”。
4.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排水设施,结合城市绿地公园、道路改造、防洪除涝等工程建设,通过采用小区屋顶绿化、道路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和集蓄设施利用等方式,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措施,zui大限度地将雨水就地截留、利用或补给地下水,降低城市雨水综合径流系数。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同步配建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新建、改建小区的硬化地面,可渗透率不低于40%,公共绿地中的下凹式绿地率不低于10%。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涝泵站及新整治城市河道设计暴雨重现期应达20年以上,建成区中心区域内涝防治设计暴雨重现期应达50年以上,力争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暴雨不成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