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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室建筑设计参考

发布时间:2020/4/27      点击次数:1130

一、洁净厂房建筑平面布置和空间布置
1、应根据产品发展及生产工艺更新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的要求来确定洁净厂房建筑平面布置和空间布置。
2、洁净厂房宜采用大跨度柱网,不宜采用内墙承重的结构体系,这样便于适应工艺的变化和进行改造。
3、洁净厂房围护结构应采用保温、防火、防潮、少产尘、易清洁的材料,要求可随意组装、可拆卸、可重复使用。
4、洁净厂房的洁净区域不应穿越变形缝、沉降缝,如工艺设计需要洁净区域面积很大必须设有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的密封措施。
5、洁净厂房上、下技术层,技术夹道(竖向)应满足生产工艺、空调管道、动力、电、水专业的管道的要求。洁净生产层(工艺层)上部的技术夹层,一般用于净化空调系统的送风静压箱或安装循环送风的空调箱或FFU装置和风管以及动力管线,层高一般约3M(也有更高的)。洁净生产层(工艺层)活动地板和多孔板以下的下技术夹层,一般用于设置公用动力设施及管线,也是净化空调系统的回风静压箱,层高一般约为4M(也有更高的)。这种形式的洁净厂房,一般规模大,产品生产工艺连续性强,自动化程度高,所以在进行建筑平面、空调布局和构造设计时,应与工艺设计、公用动力工程设计密切配合,充分满足生产工艺需要和各种公用动力管道设施的安装维护要求,方便运行管理的建筑设计。这种设计形式属于垂直单向流或混合流洁净室。洁净室的技术夹道主要用于安装空气过滤器、干盘管、灯具、风管和各种公用动力管线,技术夹道的宽度应与各专业设计人员商量决定。
6、洁净厂房内的通道宽度应满足人员操作和疏散、物料运输、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要求,如个别工艺设备体积很大,可以让设备先就位再做内装隔断,也可以用活络隔断(可拆卸)留出大型设备进出的通道,便于设备的更新和检修。
二、消防和疏散
1、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这一条在现行的国家规范中都是强制性条文。洁净厂房内的生产工艺经常涉及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化学品。这些化学品的配制间和储存室、分配间均为甲类厂房,对洁净厂房构成潜在的火灾威胁。有些洁净厂房面积大、体积大而且常常是平面布置,空间布置曲折,增加了疏散路线上的障碍,可能延长安全疏散的时间。而且一般情况下,洁净厂房内各种类型的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较多,洁净厂房建设投资巨大,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极大的损失。所以严格执行规范的规定十分重要。
2、火灾危害性、防火分区划分等均应符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对于丙类的电子厂房洁净室,当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0.01% obs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3、洁净厂房顶棚、墙板、技术井的材质选择应符合国标《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的有关规定。
4、洁净厂房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疏散距离应符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洁净厂房外墙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消防口。
6、洁净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靠建筑外墙布置,且不得与疏散安全口(楼梯间)相邻。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防爆措施、泄露面积等应符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洁净室的上技术夹层、下技术夹层和洁净生产层,当按其构造特点和用途作为同一防火分区时,上下技术夹层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但应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三、建筑室内装饰设计
1、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采取密封性好、受温湿度影响变形小的材料,室内装修材料及密封材料不得释放对生产工艺和产品有影响的气体,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的相关规定,装修材料的燃烧烟密度等级应符合国标《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GB/T 8627-1999)的有关规定。
2、洁净室内墙壁、顶棚应表面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炫目,便于清洁,减少凹凸面,踢脚不宜突出墙面;地坪应满足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装要求,平整耐磨,易清洁,不易积聚静电,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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